本文目录:
- 1、怀孕女职员,可以享受到哪些福利待遇?
-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还执行吗
- 3、产假可以享受工会福利
- 4、流产假期的工资怎么计算?公司应该给予多少?
- 5、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 6、关于职工引产休假的规定是什么
怀孕女职员,可以享受到哪些***待遇?
1、法律主观: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享受的待遇首先包括98天的产***和生育津贴;其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处在怀孕期的女员工。另外如果合同时间到了,要顺延到怀孕期,还有哺乳期结束。
2、第生育津贴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员因生育原因短暂离岗期间,由社保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的生活补偿,又被称之为“生育现金补助”。
3、女职工产***工资,根据我国***生育办法和各省市***生育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怀孕女职员享受国家规定产***期间,产***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还执行吗
1、《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2、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
4、女职工流产休***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二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
5、法律客观: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
产***可以享受工会***
产***期间的工资保障。女职工产***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不受任何影响。 产***期间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禁止。 生育保险待遇 。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的奖励或者其他***待遇。
流产***期的工资怎么计算?公司应该给予多少?
1、法律主观:***期工资的计算方法:如果劳动者正常休***的,则按其日常工资来计算;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则加班工资至少是日常工资的二倍;如果劳动者在其他休息日加班且不能补休的,则加班工资至少是日常工资的三倍。
2、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 第三,产***和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天数。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期间的工资。
4、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产***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
问题一:国家规定小产***多少天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是对当时***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2012年4月28日,***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被废止。
关于职工引产休***的规定是什么
1、按正常产***处理。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15天。
3、法律主观:引产的休***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职工如果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可以依法去报销生育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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