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2、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 3、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规定,报省人民***批准后施行。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2、劳动保障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12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即使本人违章,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办法》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工伤认定第一条 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4、丧葬补助金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支付六倍;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为最高限额进行计算。
5、九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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