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需要修订)

可可可可 今天 29 阅读

本文目录:

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1、第二条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省人民***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由省人民***规定。

2、“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决定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4、法律分析: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rgdw.com/9588.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阅读